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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饭店规章》

  第一部分:合同关系


第一条款:住宿合同

根据住宿合同的规定,饭店有责任为客人提供住宿和相应的服务。
饭店应按不同的类别,提供符合客人一般利益的标准的客房和设施。
第二条款:合同的形式
合同不需要规定的形式。
如果一方接受另一方提出的协议,合同即告成立。
第三条款:合同的期限
合同可以有规定或不定的生效期限。
如果合同只规定一般大约的期限,最短的期限应视为合同生效期。要是客人不要求住宿一天以上,住宿合同在客人抵达后一天的中午12点即告终止。
没有规定具体期限的合同应被认为是为期一天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权利在第二天的12点提出通知终止合同。
第四条款:合同的履行
饭店和客人都有责任履行合同中的条件。
第五条款:合同的失守
如果合同没有或者没有完全被履行的话,违约一方必须完全补偿另一方的损失。受损害的一方要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来减轻损失。
如果饭店无法履行预订合同,必须设法为客人在同一地区寻找一个相同或更高等级的可供选择的住宿场所。为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饭店承担,饭店如失守合同,应该赔偿损失。
第六条款:合同的终止
若国家法律或国家饭店法规无另文规定,合同在完全履行之前,未经双方同意,不得随意终止。
第七条款:付款
饭店有权要求顾客预先支付全部或部分的款项。
如果预付款项未经事先声明是不予退还的定金的话,饭店应退还超过实际费用的那部分预付款。
若无另行规定,饭店并非必须接受支票、票据、信用卡或者其它非现金付款形式。
第八条款:违约
如果一方严重或连续地违约,另一方有权不加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第二部分:其他责任


第一条款:饭店的责任
一般客人没有要求饭店赔偿财产的权利,除非是由于饭店或其员工的过失。
饭店代为客人保管贵重物品的责任,应视饭店的规模和等级而定。
如果客人及时得到报告,饭店对贵重物品的赔偿应有合理的限度。
饭店对客人的汽车及车内物品概不负责。
第二条款:客人/顾客的责任
如果由于客人或顾客的过失而使饭店中的人身、建筑物、家具或设备受到损害,客人应向饭店赔偿损失。
第三条款:客人财产的扣留权
饭店在权扣留并最终处理客人所携带的具有商品价值的财产来抵偿客人对饭店所欠的债务。
第四条款:客人的行为
客人应遵守一般饭店以及他所逗留的饭店的规定。
如果客人严重或连续地违反饭店的规定,饭店有权不加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第五条款:宠物
如果客人想带宠物入饭店,在进入饭店以前,他有责任征得饭店的许可。
第六条款:客房的占用和迁出
若无另行规定,客人预订的客房必须在下午2点以前准备完毕,离店的客人必须在中午12点以前腾出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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